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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被前婆婆索要10萬帶孫費,合理嗎?從自由裁量權到家務補償丨快評

      在核心小家庭、各方權利意識高漲的背景下,當婚姻雙方都要明算賬的時候,法律與司法就應該不偏不倚,公正地給各方算清賬、算好賬,而不是和稀泥或玩“雙標”。

      責任編輯:辛省志

      日前,“女子離婚遭婆婆索要10萬帶孫費”引發熱議。2013年山東泰安,姚某與丈夫蘇某登記結婚,婚后生育一女蘇某某,2021年兩人離婚,婚姻存續期間,蘇某常年在外工作,姚某也有工作,其間孩子的奶奶李某曾代為照看孩子。

      2021年,李某將姚某訴至法院,以姚某承認由其照顧孩子,自己沒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及自己已經60周歲,常年撫養孫女應得到經濟補償為由,要求姚某支付10萬元。寧陽縣法院審理認為:現在雙方婚姻關系雖已不再,但孩子與父母、祖輩的親情仍在,不應將長輩的糾葛加注在孩子身上,還寫下“判詞”:愛幼護幼,不予支持。

      這一判決引發了爭議,贊的、彈的聲音都很大。試想要是在二十年、三十年前,傳統婚姻家庭價值觀還占據主流的時候,很難想象會有這樣的訴訟。二三十年彈指一揮間,婚姻家庭價值觀就這樣發生了巨變?,F在是核心小家庭的時代,也是更講法律的時代。

      2021年元旦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: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、教育和保護的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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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校對:胡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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