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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快評 | 民法典“家庭勞務補償”首判引爭議,司法實踐依然有待探索

      大家的主要爭議點是:在法定婚姻共同財產制度的前提下,平均分割家庭財產這一做法,已經包含了全職主婦對家務工作的補償,從一方私人財產中額外給出5萬元補償,是否有必要?計算的依據是什么?是否能從中抽象出一般的補償規則?該案討論的第二個焦點,一些認為補償有必要的人覺得5萬元太少。他們認為,幾年婚姻獲這點補償著實太少,類比家務市場連保姆工資都不如。

      責任編輯:陳斌

      (小塵4x/圖)

      近日,北京房山區法院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宣判,引發大眾關注。

      該離婚案經法院審理后,判決孩子由王女士撫養,陳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,享有探望權;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;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、雙方所述的生活情況等予以酌定,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5萬元。該判決一經報道,在民間引發了不小的爭議。

      該判決被輿論稱為民法典實施后“家務勞動補償制度”首判。這容易給人一個印象,即“家庭勞務補償制度”也是民法典新創的制度。然而,事實并非如此。在舊婚姻法中就有離婚經濟補償的相關制度規定: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,一方因撫育子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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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網絡編輯:梁淑怡 校對:胡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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